(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仁保、梁春华与梁春华、刘绍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保,梁春华,刘绍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30-1号原告李仁保。被告梁春华。被告刘绍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保与被告梁春华、刘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绍琼所有的位于某区212幢1单元3层1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鄂f×××××梅塞德斯-奔驰牌bj××l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e4hg5××06,发动机号:80××10)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仁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绍琼所有的位于某区212幢1单元3层1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李仁保所有的鄂f×××××梅塞德斯-奔驰牌bj××l型轿车(车架号:le4hg5××06,发动机号:80××10)一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间仍由李仁保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