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