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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