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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甄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甄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