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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南区西环路28号双冲桥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228373-1。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第201101595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第201101595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3)第201101595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2013)第201101595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加处罚款伍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远清审 判 员  卞立跃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海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