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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燕与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琅东大酒店8楼。陈燕与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950元到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