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牛志坤与被执行人雷晓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坤,雷晓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牛志坤,女。被执行人雷晓霆,男。申请执行人牛志坤与被执行人雷晓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彬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牛志坤要求被执行人雷晓霆退还垫付款24000元。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雷晓霆已自觉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志坤已领取案件执行款24000元,执行费260元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彬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