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郝建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892号罪犯郝建华(别名:郝小利),男,57岁(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建华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撤销对郝建华的假释裁定,连同其原犯诈骗罪未执行的刑罚三年三个月零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4月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对罪犯郝建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郝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郝建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郝建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建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郝建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