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楼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姜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赵楼,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甘成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书荣,该村会计。原告赵楼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姜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楼的委托代理人胡孟军、被告甘姜村委会主任甘成明、委托代理人陈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楼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9日签订了闲置房屋及场地租赁承包协议并进行见证。双方约定租赁期为十年,即从2010年5月9日到2020年5月8日。合同签订时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前五年租金和押金共9500元。原告承包后不到半年时间,被告以种种借口阻碍原告经营。2011年初,被告到原告承租的场地清点物品,承诺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并退还承包金。后原告承租的房屋被被告拆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和退还租金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终止双方所签的租赁承包协议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财物损失15954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金和押金95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甘姜村委会辩称,同意退还承包金7500元和押金2000元。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接收的,后来物品被偷,我们也报警了,但现在没有结果。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宋集乡甘姜村小学的房屋及场地承包给原告发展养殖业。协议主要内容为:1、承包期从2010年5月9日到2020年5月8日;2、在承包期内如遇拆迁,土地与现有房屋补偿费归甘姜村委会所有,附属建设补偿费归被告所有,现有房屋损坏由原告负责维修;3、前五年承包金每年1500元,后五年承包金每年2000元;4、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遇政策性拆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该协议经本区宋集乡法律服务所见证。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前五年租金和押金共9500元。此后原告赵楼购置了生产、生活用具从事养殖。后因甘姜村部分村民不同意将房屋及场地租赁给原告导致其无法经营,原告遂于2010年9月初退场。2011年初,被告派工作人员到原告承租的场地清点、接收物品,各项物品折价合计15954元。稍后清点的物品遗失。2012年6月,原告承租的房屋被拆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和退还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甘姜村小学房屋及土地归谁所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清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提供双方租赁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故原告赵楼与被告甘姜村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待定。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其获得甘姜村小学对租赁合同追认的证据,故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前五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9500元,被告甘姜村委会应予返还。被告接收了原告的物品后未能妥善保管造成物品遗失,原告主张财物损失15954元,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元,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楼租金7500元、押金2000元、支付原告赵楼财物损失15954元,合计25454元;二、驳回原告赵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0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附页-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后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