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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娜与王青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青松,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王青松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834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