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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孟某某,女。被告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就自己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而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变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兴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