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3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0059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