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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少斌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斌,曾用名陈少彬,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原系潮安县美业塑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潮安县美业塑料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少斌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到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塑料片材的销售、送货及与客户结算、收取货款等业务。被告人陈少斌于2011年6月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多收货款少报账、伪造公司客户欠条以及私自变卖公司货物不报账等手段,先后侵吞公司货款人民币1083252元,用于日常挥霍。2013年12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向客户催讨欠款时发现被告人陈少斌侵吞公司货款的行为,陈少斌也承认其有侵吞公司货款的行为。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少斌将被其侵占货款的14名客户的名称及侵占金额的明细清单交给公司,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准备将陈少斌送到派出所时,陈少斌反抗,与公司工作人员发生扭打,后被公司扭送公安机关审查。案发后,被告人陈少斌家属已将其所侵占的资金人民币108万元退还给潮安县美业塑料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詹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庄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书,被告人陈少斌的户籍证明,潮安县美业塑料有限公司的账页、营业执照、谅解书,陈少斌伪造的欠条及客户所写的欠条等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少斌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少斌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陈少斌对该量刑意见辩解量刑太重,经查,该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本案被告人陈少斌有坦白情节,当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故对被告人陈少斌所判处的刑罚可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下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少斌的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陈少斌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静纯人民陪审员  李美庭人民陪审员  林春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