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任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005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第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任某犯容留��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其共同居住的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一段980号2单元4-2室4号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易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1996年5月5日生)吸食冰毒。2.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吸食冰毒。3.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该房间内容留任某某吸食冰毒。4.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该房间内容留黄某吸食冰毒。5.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该房间内容留黄某吸食冰毒。6.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该房间内容留黄某、丁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合同复印件,搜查证,指认现场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被告人易某某、任某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谭某、巨某、李某某、于某某、黄某、丁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任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任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易��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合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