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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碾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碾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语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