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立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靳贞苓与李庆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贞苓,李庆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70号申请人靳贞苓。被申请人李庆彩。申请人靳贞苓与被申请人李庆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庆彩驾驶的鲁Q×××××号型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庆彩驾驶的鲁Q×××××号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