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进丰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进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38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进丰,木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进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进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进丰及其辩护人陈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余进丰至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305号私人楼房,见孙某某租住的202室门未上锁,遂持削皮刀进入室内,用手捂住孙某某的眼睛,逼迫其拿出财物。孙某某大声呼救,并在反抗时右手被刀割伤,还被被告人余进丰推倒在地。被告人余进丰抢得一部白色三星牌GT-N7100型手机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842元。2013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余进丰在武汉市江岸区汉堤路220号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手机被当场扣押。案发后已发还。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闫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及病历、租房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和被告人余进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余进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入户抢劫。被告人余进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余进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余进丰的上诉理由:被害人租住的房屋是集体宿舍性质,其房间不属于“户”;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故应认定一般抢劫。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害人所居住是他人用来出租的私房中的一间,不具有家庭生活的特征。上诉人余进丰应属一般抢劫。请二审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20时许,上诉人余进丰至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305号私人楼房,见孙某某租住的202室门未上锁,遂持削皮刀进入室内,用手捂住孙某某的眼睛,逼迫其拿出财物,遭到孙某某的大声呼救和反抗。上诉人余进丰将孙某某推倒在地,抢得一部白色三星牌GT-N7100型手机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842元。2013年12月9日23时许,上诉人余进丰在武汉市江岸区汉堤路220号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手机被当场扣押。案发后已发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余进丰提出被害人租住的房屋是集体宿舍性质,其房间不属于“户”;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故应认定一般抢劫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租住的房间是他人用来出租的私房中的一间,不具有家庭生活的特征,上诉人余进丰抢劫行为应属一般抢劫的意见,经查,孙某某租住的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305号202室是供其夫妇家庭生活、休息的场所,该房与外界相对隔离。其房间不具有集体宿舍、旅社宾馆所具备的一定公共性特征。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户”的特征的界定。上诉人余进丰为劫取财物,持刀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实施抢劫,其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原审认定入户抢劫正确。上诉人余进丰的该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应认定入户抢劫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余进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进丰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及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王红旗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