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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尤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4)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傍晚,被告人黄某甲在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村家中喝了酒。次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G6N4**号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黄某乙由尤溪县闽中大酒店往尤溪县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尤溪县水东大桥桥面路段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黄某甲当场昏迷。被害人黄某乙被靠左车道同向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闽G312**号低速货车挤挫受伤。当日2时47分,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委托尤溪县医院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63.38mg100ml。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伤属重伤。同年10月13日,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乙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尤溪县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另查明,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因本事故致神经功能障碍、左上肢丧失功能12.5%、左眼低视力1级,均属十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闽G6N4**号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医院出院记录单、尤溪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尤溪县医院影像科诊断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提取当事人血样照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周某某、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陈述;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3)醇检字第809号《关于黄某甲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4)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残鉴字第21号《关于黄某乙的伤残评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3)YX419号、(2013)YX423号《交通事故车辆转向制动灯光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3)第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启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