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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怡通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艳,公司职员。被告尚文杰,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长春市。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