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段建兵诈骗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893号罪犯段建兵,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建兵犯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5月29日以(2006)通中刑二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准许段建兵撤回上诉。2006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869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19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段建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段建兵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建兵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建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