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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与王济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王济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住所珲春市。负责人:冀洪文,组长。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济德,男,汉族,住珲春市英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济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就本诉部分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负担。审 判 长  孙 博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