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与王济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王济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住所珲春市。负责人:冀洪文,组长。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济德,男,汉族,住珲春市英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济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就本诉部分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三组负担。审 判 长 孙 博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