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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况树军与牟联慧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树军,牟联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况树军,居民。被执行人牟联慧,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联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牟联慧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利川市供电公司职工,每月实发工资收入302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4年5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牟联慧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利川市供电公司的工资收入22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彦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