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邱妹与何裕港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何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邱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邱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佩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