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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庆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庆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沈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锦江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沈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起于2008年11月18日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3月1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60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