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孟庆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庆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309号罪犯孟庆国,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孟庆国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2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记功2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孟庆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