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胡新海、葛月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胡新海,葛月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号。代表人邵百权,该行行长。被告胡新海,基本情况不详。被告葛月芳,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民政局**楼。法定代表人陈兴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胡新海、葛月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09年4月17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5月26日恢复审理。2014年5月27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226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余策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