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孙永勇诉冉茂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官仓镇,现住娄山关镇。被告冉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5号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官仓镇,现住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