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昌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昌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罗某某,女,46。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24岁。被告赵某乙,男,70岁。委托代理人赵某丙,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红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