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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梅灵诉洛阳市古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军、张献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灵,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军,张献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张梅灵,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龙波(实习),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渠。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政府院内。被告郭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献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灵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军、张献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张梅灵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