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猛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吴猛,男,1992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丁旗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2014年5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