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军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77号罪犯王军,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6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阿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罚金5000元。2010年4月28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5个月,罚金5000元不变。2012年4月29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刑2年,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4年4月17日以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军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王军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上半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下半年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2013年2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准予减刑一年,附加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