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郝风云与郝新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风云,郝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3号申请人郝风云,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威县人。被执行人郝新茂,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申请执行人郝风云与被执行人郝新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新茂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徐天慈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云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