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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少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军,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刘少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朝天民初字第63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普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