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西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良朴,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