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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三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西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良朴,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浩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