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占法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张占法。被申请刘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西南留村富裕路北510号。申请人张占法欲起诉被申请人刘芳,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KF1**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KF1**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