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秀君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鞍岫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秀君,女,满族,现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秀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书记员周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秀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江秀君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收取下线黄某某黑彩3D号码后再用手机报给上线王某某(辽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共计227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秀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江秀君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秀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彩票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江秀君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江秀君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秀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江秀君违法所得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倩审 判 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谷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