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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3756-3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雨杰、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雨杰,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3756-3762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李结义。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毅。被告李雨杰,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七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七案皆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计    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晓凡(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