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阮家俊与查旭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家俊,查旭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194号原告:阮家俊。被告:查旭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家俊与被告查旭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家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查旭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家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查旭均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阮家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