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侯某女与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侯某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三塘乡冲头村侯家组。委托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三塘乡大路坪村*组。委托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女与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邓某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女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两人举行传统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7月15日,生育女儿邓某甲,2007年5月9日,原、被告在永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2011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再次打骂原告,原告不得已当晚离家前往广州打工,两人便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感情基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邓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邓某男辩称: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家庭债务非常重,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好家庭;三、小孩邓某甲是残疾儿童,需要夫妻双方照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男对原告侯某女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残疾证,拟证明婚生小孩邓某甲有残疾。二、借条,拟证明被告因原告生病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三、病历、住院证、挂号单各一份,拟证明婚生小孩邓某甲需要继续治疗4次,每次需要1.2万元;四、证人彭美桂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身体不好,经常需要治病,被告因原告生小孩需要动手术,向自己借款9万元,后又因为小孩生病需要治疗向自己借款1万元;五、证人邓艳凤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侯某女对被告邓某男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借款的事原告完全不知情;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需要的治疗费用未必会发生;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借钱的事完全不知情;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系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公文书证,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证据二和证据四中的债务问题,被告予以否认,本院无法核实债务是否存在及债务金额,被告亦未提交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三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婚生女儿邓某甲需要身体欠佳,需要后续治疗;被告提供的证据四、证据五可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1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原、被告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7月15日,双方生育女儿邓某甲,邓某甲右足趾系先天性畸形。2007年5月9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因因家庭琐事也偶尔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后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此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补办了结婚手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生活中双方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沟通交流,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本着家庭和谐的原则,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侯某女与被告邓某男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