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