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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金明伟与宋金华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伟,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09-2号申请执行人金明伟,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宋金华,居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金明伟与被执行人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中玉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