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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王会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王会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乾 安 县 支 行 与 王 会 臣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卫民,男。被执行人王会臣,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会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会臣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所欠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利息自2013年1月5日始至2014年1月5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自2014年1月6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算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会臣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交付执行款人民币56377.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兰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