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锦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陆某,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经某,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