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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锦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陆某,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经某,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