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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戴铜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戴铜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徐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铜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铜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芜湖起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吴杰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