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某某,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白某某,男,194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