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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刑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林文斌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监执字第8号罪犯林文斌,男,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同犯,并被评为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生产劳动中,成绩突出,踏实认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中,认真听讲,积极发言,认真完成课后作业,较好完成学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踏实认真,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因表现突出,被武都监狱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教育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