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负责人王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晓荣,该行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纪锋,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850000元,利息1120667.56元(利息截至2013年8月13日)。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经营,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对外投资情况登记;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在土地管理部门无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铜川永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五万元后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现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徐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