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余某诉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梅,女,汉族,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世明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人民陪审员  陈志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