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业银行宁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罗振山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宁江支行,罗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宁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江支行),地址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清森,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克朋,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罗振山,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农业银行宁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罗振山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农业银行松原宁江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3.57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申请人起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振山于农业银行松原宁江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3.57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