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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唐坤明与戴豪杰、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明,戴豪杰,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唐坤明。被执行人戴豪杰。被执行人戴国华。申请执行人唐坤明与被执行人戴豪杰、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豪杰、戴国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豪杰、戴国华偿还欠款2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经查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戴豪杰因欠债较多,于2014年5月14日被崇川区法院实施司法拘留,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戴豪杰采取司法拘留14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戴豪杰的家属及戴国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由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含已给付的19000元),余款20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由蔡乐为对还款提供担保,(详见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还款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港执字第002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青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