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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XX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708号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中县。投资人郑兆库,系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现住辽中县。被告XX生,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自行承担25.00元。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