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XX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708号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中县。投资人郑兆库,系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现住辽中县。被告XX生,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自行承担25.00元。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